控烟的心得体会
一是: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控烟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文明城市环境; 二是:卫生工作者要做控烟的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和敬烟,主动戒烟,劝阻吸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与法规; 三是:以创建无烟医院为重点,组织开展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等多种形式的控烟活动,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 四是:继续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群众与媒体监督,杜绝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五是:尽力阻止在大型体育赛事、公益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卫生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劝阻吸烟者的责任和义务,,,,让烟让烟让烟让烟草的危害草的危害草的危害草的危害远离人们的健康远离人们的健康远离人们的健康远离人们的健康
防烟草危害资料
第一条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烟雾,是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草烟雾。
第四条 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实行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公众参与、依法监督;
(二)宣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三)重点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免受烟草烟雾危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各类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宣传、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对学生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知识教育。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提倡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执法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宣传周,在全市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一条 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
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
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
(二)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七)商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室内场所;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单位的室内场所;
(九)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十)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一)宾馆、旅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场所;
(十二)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市政府根据大型集会活动的需要,可以临时确定禁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三条 妇女、儿童、老年人集中活动的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室外吸烟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标识和设施;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通道。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的公共场所,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职责。
民航、铁路、公共交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和供电、水务、燃气、供热等从事公共服务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场所的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责任,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开展烟草危害宣传;
(二)在场所内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投诉电话号码;
(三)设立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检查员,负责对本场所内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四)不提供室内吸烟场所、烟具,不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均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履行禁止吸烟的管理职责;
(三)对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责的,有权向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不得阻碍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禁止吸烟的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必要时,销售者可以要求购烟者出示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条 烟草经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自动售烟机或者利用自动售卖机销售烟草制品;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和中小学校、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
(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四)以支持慈善、公益、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方式促进烟草销售;
(五)开展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六)采用直接或者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当定期或者根据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烟草烟雾残余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通报场所相关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各类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情况,作为对相关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将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纳入检查工作范围,作为考核、评比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倡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支持戒烟指导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卫生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9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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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严重影响健康,危害社会。一个健康的人一旦吸了毒,有了瘾,久而久之,就会对身体、神经、精神、人格等方面产生极大的危害作用。一是对人的身体即神经方面的危害,吸毒的人由于受到毒素的摧残,就会致使生活不规律,饮食不正常,导致营养不良,面黄肌瘦,体重下降,体质虚弱,神色漠然,毒瘾发作时就会头晕、耳鸣、呕吐、涕泪交流,两便失禁,浑身发抖,震颤麻痹,步态不稳,甚至由于毒瘾难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鬼哭狼嚎,乃至绝望而自杀。二是对人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产生极大的损害作用,还会影响心脏功能、血液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致使免疫功能下降,容易感染各种疾病,诸如肝炎、肺炎,脊髓炎、肾功能衰竭和爱滋症等。因此,一个美妙的女郎或英俊的少年,只要吸毒上瘾,即可导致一心吸毒,二目无神,三思不解,四肢无力,五心烦躁,六神不安,七窍不灵,八分求救,久沉毒渊,就会变成一个十足的病夫,从而丧失劳力,对自己的生命、家庭以及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
吸毒败坏道德,丧失人格。吸毒一旦上瘾,则欲戒而艰难。为了弄到毒品以解毒瘾之苦痛,便不顾廉耻,不讲礼仪,向亲友低三下四伸手乞求,表现出一副可怜的穷酸相。吸毒可使一个百万富翁,倾家荡产,就会使多年的阔气一切而尽;吸毒可使一个身居高位的名声显赫之人,一落千丈,那昔日的威风成为泡影;吸毒可使一个有为的青少年,意志颓废,理想破灭、道德泯灭而沦为凄惨的乞丐而贻误终身。
吸毒能使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吸毒者由于毒魔缠身,不但丧失了家庭责任感,而且还会把家里财物当作首要的偷卖目标。有这样一个家庭:父亲经商,老两口只守一个儿子,自幼娇惯,视为掌上明珠。其子婚后亦生一子。一家五口,老幼三代,生活可谓美满幸福。然而,自从儿子吸毒成瘾,不务正业,不但丢掉了工作,把父亲几十年辛苦积攒的钱财,吸食一空,继而又将家庭值钱之物偷走出售,致使家庭日趋贫穷,母亲也因之过度悲痛而病故。儿媳无奈又担心儿子被卖,只好领着五岁的孩子回了娘家。其夫得知后便追到岳父家肇事索钱,被岳父和内兄捆绑起来,送到了戒毒所。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吸毒危害社会,破坏安定。吸毒者由于理性泯灭,为了得到毒品,甚至不顾国家法律,铤而走险,翻墙撬门扭锁入室偷盗,更有胜者合伙拦路抢劫、杀人,无恶不作,给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定造成极大的危害。据有关资料表明,全球所有凶杀案中有38%的案件与吸毒、贩毒活动有关。在特大盗窃案中有80%与吸毒有关。由此可见,吸毒、贩毒是国家、社会极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国际和国内的种种原因,近些年来,我国受毒品的危害比较严重。虽然政府非常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大力禁毒,但吸毒、贩毒现象常是反复出现,有些人仍然不知悔改,吸毒成瘾、贩毒成性。更使人及其痛心的是在吸毒、贩毒中穆斯林占着不小的比例,这是我们穆斯林值得深思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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