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政府根据新的形势,真正了解和评析了当时的烟税制度。解放区的财经工作者,为增加税收,同时对敌伪开展经济斗争,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革命形势发展需要,对烟类税收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1940年5月,晋绥革命根据地山西省政府制定了烟酒牌照税,规定对制产各种烟类并整卖者征税:每季制产烟类价格总值在5万元以上者,每季纳税2000元;每季制产烟类价格总值在3万元以上者,每季纳税1500元;每季制产烟类价格总值在1万元以上者,每季纳税400元。此外,对经营烟类业务趸卖批发者,分三级,每季纳税为30~150元;对烟类零卖营业,其牌照税分四级,每季纳税4~20元。
同时,还制定了货物出入过境税。税率的设计是这样的:由敌占区输入100%;输往敌占区5%;由非敌占区输入50%;输往非敌占区5%;由敌占区过境到非敌占区应征率100%,退还率100%;由非敌占区过境到敌占区应税率50%,返还率45%;自产自用免税额10小匣。
1943年7月,《晋西北行政公署修正税务稽征暂行条例》规定,为保护根据地生产,抵制敌货倾销,为烟草类税收进行调整。
革命根据地对烟类产品的这些税收政策,虽然征收数额较少,但对于抑制私商投机倒卖牟取暴利,以及调节生产和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支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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