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店已经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分店还需要另外办理吗?
答:需要另外申请办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店经营烟草零售制品,应重新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注: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至今。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17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上述规定由“第十七条”变更为“第十六条”,具体条文内容不变。)
从合理布局角度来看,烟草制品经营点应符合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理布局办法规定,连锁企业总店符合合理布局办法并不意味着分店也符合,因此,分店如需经营烟草制品,仍应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专卖管理员实地勘查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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