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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后,零售户可以自由销售外国卷烟不受约束吗?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正,删去了涉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方面的条款。根据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今后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不需要再办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上划掉一项,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采取的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A1规定,烟草专卖品的进口业务仍属于国有贸易,只能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原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经营。《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只与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在免税店经营“外烟”的企业有关,与普通的零售户、企业无关。零售户销售“外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从其他渠道进的外烟是违法的,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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