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商人就是把商品从东边买,再卖到西边去,辨贵贱、调余缺、度远近。但这种商品必须是法律规定可自由交易的才行,否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这不,被告人许某就因违反了国家专卖制度,非法销售香烟,结果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
一、事件介绍
为了实现发家梦想,许某动起了歪脑筋,搞起了非法经营香烟的勾当。自2017年2月份以来,许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向其下线鲁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多种国内外品牌香烟。经审计,许某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2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高达22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律介绍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三、总结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经营数额高达228万余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已达到“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许某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最终从轻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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