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卷烟经营中,绝大多数零售户知道这个道理,也能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但也有极少数零售户为了多卖一盒烟,多赚一点钱,丧失商业基本道德,明里暗里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受到学生家长的指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为此,笔者就这一话题,普及一下法律法规知识,旨意引起卷烟零售户的高度重视,以免给自己的店铺声誉和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青少年和中小学生的概念与区别在哪里?笔者理解为:青少年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中小学生绝大对数属于未成年人,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青少年包括中小学生,也包括一些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
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劝阻青少年吸烟,主要考虑到有些未成年人已经走上社会,有收入来源,因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只能劝阻。但对中小学生就不能劝阻,而是明令禁止吸烟。因此,劝阻有对象,要靠宣传教育引导,而禁止带有强制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这条规定也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经营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二是经营场所要摆放“不向未成人出售烟酒”的明显标志。
不管是《烟草专卖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经营者的销售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因此,在日常经营中,零售户要有法律意识,不可自以为是,我行我素。
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相关举措
1、自觉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2、不利用自动售货机、抓烟机等形式变相销售卷烟,避免未成年人直接接触卷烟,降低其购买卷烟的可能性。
3、如果发现有未成年人购买卷烟,及时告知未成年人不得购买卷烟。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4、若发现有其他零售户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积极向烟草部门举报,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规定中的“主管部门”包括烟草专卖部门。在实际执行中,一旦发现零售户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烟草部门会采取警告、责令、整顿甚至取消卷烟经营资格等方式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也会采取媒体曝光、处罚等方式进行。如果一个地方长期存在此类问题,整改不力,检察院会提出公益诉讼,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因此,提醒零售户:要高度重视,守法经营,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这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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