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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烟属于违法 两男子朋友圈销售走私烟被判刑

现如今,足不出户便能购遍全球好货,如今通过代购海外商品已成为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但也有不法分子却利用这种方式销售走私烟,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近日,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辽宁小伙林某是一名微商,在微信上卖些杂货用品,但是销量不高,获利很少。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听说辽宁丹东很多人转卖朝鲜烟发大财了,恰好又有朋友在丹东,于是他就心动了,转行做起了买卖朝鲜烟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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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开始,林某通过前往朝鲜贸易的司机购进朝鲜烟,晚上在鸭绿江边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从司机处拿到货。然后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发布图片或视频广告,

每条香烟以高于进价3至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为躲避警方侦查,林某频繁更换微信号,截止案发其已经使用过5个微信号。

朝鲜烟价格便宜,口感较好,购买的客户越来越多,生意好时,一天最多能卖出一百余条香烟。尝到甜头的林某开始扩大销售面,逐步发展下线招收代理,黄某就是他经常联系的代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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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知道可能会触犯法律,但是只要发发朋友圈就能赚钱,心存侥幸就做起了代理。”据黄某供述,他有3个微信号专门用来发布广告,如果有买家下单付款,他就把订单及扣除利润后的货款转发给林某,由林某直接安排物流发货。生意越来越好,工作量也越来越大,有时候一个人忙不过来,林某就专门雇人帮忙包装、发货。

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7月10日,有人举报称其在微信上购买了一条疑似假烟。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顺藤摸瓜,最终抓获了林某及其下线黄某、谭某(另案处理)。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林某、黄某二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销售走私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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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烟草、食盐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运输、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无论是实体店销售,还是淘宝微商,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经营的,就属于非法经营。微商入行门槛低,线上交易存在较多监管漏洞,各种商品鱼龙混杂,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切勿因投机取巧、贪图利益,而陷入非法经营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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