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地里干活,休息时将烟头丢弃,不慎引燃140亩林地。近日,勉县男子因犯失火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11日18时许,58岁的廖某在勉县镇川镇元庄村自家地里打除草药,休息时顺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身边的草丛中。约十分钟后,廖..
在自家地里干活,休息时将烟头丢弃,不慎引燃140亩林地。近日,勉县男子因犯失火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6月11日18时许,58岁的廖某在勉县镇川镇元庄村自家地里打除草药,休息时顺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身边的草丛中。约十分钟后,廖某发现自己刚才吸烟的地方着火了,靠在树上的玉米秆引燃了棕树,并燃向旁边的山林。廖某随即放下药桶扑火,因火越着越大,廖某赶紧大声呼叫周围群众救火。群众发现后赶紧打电话报警,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所民警、镇、村干部迅速组织群众160余人赶往现场进行扑火,次日上午7时许才将大火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14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4亩、疏林地面积76亩。
2015年6月3日,勉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本次火灾情况做出调查报告,意见为:本次火灾过火面积140亩(约9.33公顷)。案发后,廖某赔偿各受害人林地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600元,各受害人对被告人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因吸烟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9.3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27公顷、疏林地面积5.06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廖某案发后积极实施扑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廖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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