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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被判刑

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5月,一位自称是“黄老板”的人找到陈×树,叫其帮忙从广东汕头运输一批香烟到广西南宁,并承诺事成之..

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被判刑

2015年5月,一位自称是“黄老板”的人找到陈×树,叫其帮忙从广东汕头运输一批香烟到广西南宁,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陈×树运费8000元。正找不到工作的陈×树一口答应,并打电话给同乡好友陈×彬,商定给其运费500元,一起进行运输。同月17日,被告人陈×树、陈×彬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以轮流的方式驾驶一辆套牌的别克小型汽车装载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的卷烟,由广东省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方向行驶,在驾驶至广西岑溪市筋竹服务区警察检查站时强行冲卡,在汽车轮胎被破胎器扎破后仍强行前进,在民警驾车跟踪追捕后二人即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二人驾驶的车辆及车内装载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的卷烟共1250条(分别标识为“玉溪”、“芙蓉王”等品牌)。经计价,查获的上述卷烟制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1.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树、陈×彬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的货物是卷烟制品,而提供运输的便利,数额人民币31.7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是为他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对陈×树、陈×彬分别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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