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日前出台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并从本月起施行。《细则》规定,所有控制吸烟场所入口醒目处需设置禁烟场所告知标识,经营管理者必须履行告知规劝义务,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4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兰州市日前出台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并从本月起施行。《细则》规定,所有控制吸烟场所入口醒目处需设置禁烟场所告知标识,经营管理者必须履行告知规劝义务,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控烟场所应在入口醒目处设置或张贴告知标识
《细则》指出,控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场所入口的醒目处设置或张贴面积不小于30×40厘米的由市控烟办统一公布的禁烟场所告知标识;禁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禁止吸烟区应当摆放或设置醒目的由市控烟办统一公布的桌面禁烟标识;配备佩戴有明显标识的专(兼)职控烟检查员和劝导员;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本场所吸烟区域的设置情况,并引导消费者规范遵守;对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要求其离开禁止吸烟区域,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者向相应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处理。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
《细则》明确,县(区)控烟办应当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招募控烟志愿者,对控烟场所(区域)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以及不履行控烟义务的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控烟办设立统一的控烟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依法处置。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鼓励设立戒烟门诊,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细则》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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