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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电子烟你“囤货”了没?这货究竟该不该囤?

一夜之间,电子雾化行业仿佛忽然又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繁荣期”,朋友圈里“囤货”与“空仓”接连“ 霸屏”,似乎整个行业都在不停地出货与囤货,甚至当你还在犹豫报价过高,询问了一圈之后咬牙下单时,上家对你说:“对不起了哥们儿,刚刚全都出完了……”
这种上一次这种“盛况”还是在2019年电子雾化“断网”之时,只不过彼时是“哀嚎一片”的疯狂甩货求回本,而今日给人的感觉则是出货出到“真的一滴都没了”、“数钱数到手软”。甚至还爆出了实体店抢货起争执,报警处理的“猛料”。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这一次并非“征求意见”,而是有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在《电子烟管理办法》中,第三章销售管理下的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根据该条款,意味着在5月1日以后,国内电子烟的“口味禁令”正式实施,只允许制造、销售烟草口味,用户将与其余的水果、甜品等口味说再见,所以引发了大肆囤货的现象。
不到2个月的时间,被视为“窗口期”,仿佛又一个实现财务自由的机会就这么猝不及防地来了!那么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应该“囤货”吗?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首先,作为消费者来说,适当囤货无可厚非,毕竟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后电子烟产品的口味只有烟草类,厂商们不可能再针对国内市场开发、制造除烟草味之外的口味,而且正常来说,也不会存在“出口转内销”的骚操作,所以用户能得到的口味真的是抽1颗少1颗了。
 
其次,作为分销商和零售商,这次的“囤货”一定要保持“理性”,因为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非能在“窗口期”内将囤货全部销售出去,否则就成为了“死库存”。《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章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章中第二十九条,第五章中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5月1日起,所有的电子烟从生产到批发、零售等所有环节,都必须在平台内交易,不得私自交易、无资质交易,生产与销售将面临全方位的监管,根本不存在“违规交易”的机会。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在5月1日后,任何“骚操作”都涉嫌“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这波究竟是“财富自由”还是“库存接盘侠”,相信理性的朋友们心中一定已经有了答案。

纵观电子烟行业历年的大事件,从“海关事件”到“电子烟断网”,再到“口罩”、“耳温枪”和当下的管理办法实施,你就会发现,投机虽然会在短时间内迅速积累起大量的财富,但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监(yan)管(cao)饶过谁”?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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