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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草广告修改引争议 警惕产生“木桶效应”

    1月19日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的日期。

    这天,卫生计生委主管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不断接到电话,听到许多叫好声。在他们看来,二次审议稿与第一次审议稿相比更为严格。但也有不少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二次审议稿仍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

    专家认为应“广泛禁止”而非“严格限制”

    烟草专卖点的烟草广告没被禁止,被认为留了口子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四条,“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 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 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这说明,烟草制品专卖点内的烟草广告可不被禁止。

    像这样的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法律上有多大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指出,允许烟草销售终端发布烟草广告,尽管没出现在正文的条款,但立法 草案的说明往往是解释立法原意的文本。对一个法律文本做解释的时候,往往去查阅法律草案说明,这是很重要的探究立法原意的解释。它赋予烟草制品销售终端合 法发布烟草广告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指出:履约方应在履约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 赞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已在我国生效9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修改情况的汇报的意思是要严格限制烟草广告。严格限制与《公 约》要求的“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有冲突。

    专家认为,从“广泛禁止”变成“严格限制”,《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为烟草广告开了口子。中国控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梳理了这 道口子有多大:烟草专卖点的烟草广告没被禁止,烟企的赞助、促销活动未明确禁止,印刷品烟草广告没被禁止,日常用品上的烟草广告没有被禁止,在举办各种公 开活动中使用烟草制品名称、品牌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也没被禁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青斌认为,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的规定,应当符合《公约》相关条款的要求,明确规定“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 告、促销和赞助”,以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履行《公约》的决心和对公众健康,特别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高度重视。不能给烟草广告留有任何空间,不能任烟草业挥 霍国有资金进行不利于公众健康的宣传活动。

    警惕烟草广告产生“木桶效应”

    就像水会从木桶的短板流出一样,广告只要有一个地方不禁止,其他广告就会往这个方向流去

    好多人也许会认为,在烟店做个烟草广告问题不大,总不能不让人家做广告。

    据2013年《中国烟草年鉴》数据显示,2012年底全国持证卷烟零售户542.38万户,无证户14.22万户,合计556.6万户,这就意味着平均近每250人就有1个卷烟零售点,其中包括众多分散在学校附近的非法售烟店。

    你带着孩子去超市,孩子上学经过杂货店,在茫茫夜色中看见灯箱广告……正如一位网友说:“万烟丛中过,片叶不沾身,臣妾做不到,孩子们做不到。”

    吴宜群认为,禁止了户外烟草广告,禁止了路边烟草广告,禁止了媒体烟草广告,但是如果按照烟草业的部署,数百万家卷烟销售点,把店内用广告和烟盒布置起来,岂不就是遍布城乡的烟草广告?

    “如果卷烟销售点可以张贴、发放烟草广告,那么《广告法(修订草案)》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烟草广告的禁令岂不也被打破?”吴宜群不解。此 外,如果每家销售点发送100张烟草制品广告印刷品(印刷品不在《广告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禁止之列),就是5亿多张烟草广告,《广告法 (修订草案)》的限制岂不全然消解?何况,卷烟销售点是所有公众包括青少年都可以进入的公共场所。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教授杨功焕说,《公约》就是要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广告只要有一个地方不禁止,其他广告就会往这个方向流去,类似木桶效应,不能有短板。只要不是全面禁止,就起不到应有作用。

    杨功焕强调,如果修订过的《广告法》,不能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遏制卷烟终端营销,那么各种禁止烟草广告与促销的法律条文,仍将被烟草业的新策略突破与消解,这将是青少年的灾难,也将是大家健康的灾难。

    国外烟草销售终端不能把烟草摆出来销售,需要将烟草制品遮盖起来,防止烟草做广告,避免未成年人看到。《广告法(修订草案)》中也指出,广 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吴宜群认为,烟草销售终端应将“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醒目张贴。烟草销售终端应成为发布有关烟草健康警语和图片等公 益广告的控烟宣教场所,而不是烟草广告的“容身地”。(王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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