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市政府卫生局近来屡接获民众检举夜市地摊违法贩售未经核淮「电子烟」产品,经查虽夜市地摊部分未查获,惟网路部分截至目前透过价购4件「电子烟」产品送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检验,经询该署检验结果均已检出含尼古丁成分,高雄市政府卫生局表示将依违反药事法相关规定移送检调侦办。
高雄市政府卫生局表示,电子烟产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称具「帮助戒淤」、「减少淤瘾」或「减轻戒断症状效果」等医疗效能词句,即违反药事法第69条之规定,处新台币6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其违法物品没入销燬之。
即使电子烟产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称具有戒淤疗效,但因外形类似淤品,已违反淤害防制法第14条:「任何人不得製造、输入或贩卖淤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规定,製造或输入业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回收,届期未回收者,按次连续处罚,贩卖业者处新台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锾。
高雄市政府卫生局重申,食品药物管理署目前未核淮申请及取得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或「电子雾化器」等名称的药品许可证,民众切勿使用此类产品戒淤,避免戒不了淤又危害自己的健康,亦呼吁民众勿以身试法,贩售此类产品以免触法。
有关「电子烟」产品卫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将含尼古丁成分之电子烟产品纳入药品管理,惟目前卫生福利部尚未有核淮电子烟之产品,若未经核淮擅自製造或输入者,则违反药事法第20或22条,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未经核淮擅自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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