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实施禁烟令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呼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确定了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分别为:图书阅览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
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其他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托儿所,幼儿园;
医疗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少年宫;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等营业场所;
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这十类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规定》还明确五类场所为部分吸烟区。分别为: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酒店,宾馆, 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
非密闭式的铁路列车及轮船;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这些场所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应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发布者:实习编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bykq888.com/jinyan/31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