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明确国家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16类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具体如下:
2014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明确国家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16类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具体如下: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除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除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及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除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的室内区域;
·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
·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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